关于征求《黄山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工作要求,市文联牵头对《黄山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黄政办〔2013〕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黄山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4年4月30日至5月30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邮递信件: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社屋前路8号603室,邮政编码:245000;请注明:意见反馈。联系电话:2333508。
2.电子邮箱:727088653@qq.com。
3.网站征集: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黄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24年4月29日
黄山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充分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我市文艺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加快建设繁荣兴盛的文化强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市文学艺术奖是市政府最高文艺奖项,分文学和艺术2个类别,每2年评选1次。
第三条 评奖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突出原创性和地域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少而精、宁缺勿滥原则。
第四条 申报参评作品的作者,应在我市工作或户籍、人事关系在我市(含中央及省驻黄单位)。与市外作者合作的作品,我市作者应是第一作者,其完成作品的比重在50%以上。市外作者以黄山市为题材的文艺作品也可申报。
第五条 每届评奖,成立市政府文学艺术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奖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第一副组长由联系市文联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联主席担任,成员由市文旅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黄山日报社、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文联及所属协会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文联,负责评奖具体工作,专家评审组分为文学奖评审组和艺术奖评审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黄山市文学艺术奖评委库和省级文艺家协会中抽选、聘请专家组成。评奖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六条 文学奖申报范围:
(一)正式出版的个人文学专集、专著;
(二)省级及以上专业刊物、报纸副刊发表且有重要影响的单篇文学作品(小说、散文、诗歌、纪实文学、报告文学、人物传记、戏剧文学、影视文学和儿童文学等)和文学理论、评论类作品;
(三)省级及以上宣传文化部门、文联及其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专业性比赛中获得等级奖的文学作品;
(四)结集出版或点赞量(收藏量)达到1万+的网络文学作品(网络小说等)、网络文学评论作品;
(五)参加社会各类征文比赛获奖且获得业内认可的特别优秀的文学作品,或市级专业刊物、报纸副刊发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文学作品。
第七条 艺术奖申报范围:
(一)正式出版的个人艺术专集、专著;
(二)省级及以上宣传文化部门、文联及其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比赛、调演、展览中获奖及入展的原创作品(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表演类民间文艺等);
(三)省级及以上专业刊物、报纸副刊发表的艺术理论、评论类作品和网络视听平台点赞量达到1万+的网络艺术评论类作品;
(四)市级及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原创舞台艺术作品和网络视听平台点赞量达到3万+的原创舞台艺术作品,包括戏剧(含传统戏剧、现代舞台剧等)、音乐(含声乐、器乐)、舞蹈、曲艺(含相声、小品等)、表演类民间文艺等;
(五)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的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动漫剧(片)、文化类纪录片、纪录影片等;网络视听平台点赞量达到3万+的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微电影、微广播剧、微动漫等;公开出版的影视艺术专集、专著。
本章所称“省级及以上”,不特指安徽省;所称“市级以上”,特指黄山市。
第三章 奖项设置与评奖标准
第八条 黄山市文学艺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特别贡献奖,每次奖励不超过20件作品,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0.6万元、特别贡献奖0.5万元,可空缺。文学艺术奖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每届20万元安排,列入市文联部门预算。
第九条 一等奖应具有突出思想价值和艺术价值,其文学、艺术成就在省内居较高水平;二等奖应具有较高思想价值和艺术价值,其文学、艺术成就在市内居领先水平;三等奖应具有一定思想价值和艺术价值,其文学、艺术成就在市内居较高水平。
特别贡献奖,主要奖励我市作者创作的产生较大影响的作品;市外作者宣传黄山市且具有重要影响的作品;为我市文学艺术事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或本市德艺双馨的年长(70周岁以上)文艺工作者,其作品应具有较高的思想价值、艺术价值,成就突出。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十条 评奖按照申报、初评、复评、公示、审批、通报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作者属会员作者,可向各协会申报;非会员可直接将作品送市文联统一登记。申报者须填写《黄山市文学艺术奖评选申报表》,同时提供参评作品原件、相关附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对作者因信息缺失等原因而未及时申报且确有较大影响的作品,经相关组织推荐,也可列入评选对象。
(二)初评。由评审组分别对申报作品进行初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入围作品,并写出具体评审意见。对争议较大而确属优秀且又未入围的作品,领导小组有权责成评审组进行复评。
(三)复评。由评审组分别对文学类、艺术类入围作品进行复评,独立、公正地以署名投票方式,评出拟获奖作品名单。对评为特别贡献奖和一、二等奖的作品,每位评委必须写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定后的获奖作品名单在新闻媒体公示7天。
(五)审批。公示确认无异议,经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审批核准。
(六)通报。由市政府正式发文通报,颁发证书,发放奖金。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申报者拥护党的领导,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政治上无不良表现;申报作品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
第十二条 参评作品必须为原创作品,不得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对剽窃、侵夺他人创作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立即取消申报人参评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由领导小组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领导小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参加评审的人员,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依纪处理,并取消其今后参加评审资格。
第十五条 参评作品应是依法设立的出版社出版、公开报刊发表或公开展演(映)的创作成果,其出版、发表、展演(映)、获奖日期应在规定评奖时间范围内。
第十六条 评委实行回避制度。参评作者不得担任评审组成员,评审组成员在评审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作者作品时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文学艺术奖评审规则由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黄政办[2013]8号)同时废止。
关于《黄山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3年5月,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黄山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印发,2014年至今,已举办五届黄山市文学艺术奖评选,为推动黄山文艺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繁荣兴盛的文化强市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2015年至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相继印发《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国文联深化改革方案》《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省、市也相继出台有关文件,对加强文艺精品创作、文艺人才培养、作品扶持奖励等提出更为细致明确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充分发挥优秀文艺作品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推动黄山文艺事业更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繁荣兴盛的文化强市,有必要对《办法》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18条,相比原《办法》,保留7条、修改10条、新增1条。
(一)修改10个条文。一是将习近平文化思想、文化强市等内容写入总则(第一条);二是进一步明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评审组的组成(第五条);三是进一步明确文学艺术奖申报范围,主要是将影视类和网络文艺类作品纳入申报范围(第六条、第七条);四是进一步明确奖项设置、奖金数额和评奖标准(第八条、第九条);五是进一步明确评奖程序,增加“通报”内容,由原先的五个环节增加至六个环节(第十条);六是进一步明确参评作品的时间范围(第十五条);七是将经费预算列入其他条目(第十七条)。
(二)新增1个条文。增加“申报者拥护党的领导,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政治上无不良表现;申报作品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