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徽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于个人申请,经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信息的,受理单位经负责人审批应当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信息的,受理单位经负责人审批应当为申请人开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