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即符合规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大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