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户籍事项证明有哪些不予出具?
问
请问户籍事项证明有哪些不予出具?
答
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21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二、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等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机关不再出具证明。 三、对于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等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皖公网安备 341000020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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