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物业费
内 容:
小区的物业费分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吗?小区的停车场又是否划分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答 复:
(1)根据《关于印发<黄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黄价字〔2012〕68号),普通住宅(多层、高层)物业综合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详见该文件。非住宅、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5〕132号),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严格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利用非公共部位的场地、设施停车收费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非新建住宅小区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合同到期的,如需调整停车收费标准,需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公平、公开、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约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